诉讼保全,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、作出判决之前,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,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,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,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、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;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,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。以下是关于诉讼保全的详细解释:
保全目的:
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,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。
申请条件:
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。
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。
当事人提出申请。
保全范围:
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,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。
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,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,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,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。
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,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。
保全对象:
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、公民合法所有,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。
非合法所有或受管制的物品,如土地、淫秽物品,或非自己所有但法律禁止进行财产保全的物品(如军队的战备、军需物质、款项,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、救灾扶贫专户等),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。
申请方式:
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。但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,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,并由申请人签名、盖章。
保全措施:
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提取、扣留等。
申请时间:
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,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。
紧急处理:
对情况紧急的,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,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。
复议权利:
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,可以申请复议。复议期间,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诉讼保全作为一种法律措施,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。在实际操作中,申请人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,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,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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